【登記】設立完,一定要加入同業公會嗎?

這是一則在粉絲頁上私訊來詢問「狸小路稅務悄悄話」的提問,狸小路認為這位粉絲的提問非常好,因為這也可能是自行辦理「營業登記」的創業萌新老闆,常可能產生的疑問。

因此就在這邊寫個專文來跟大家分享,也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人,能幫我分享給您身邊有需要的朋友,幫助他解決心中的疑惑囉☺

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

自行辦理商業登記的粉絲A,在國稅局那裡設立完之後的不久,就收到了「必須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的通知。

不只是粉絲A,有時狸小路在事務所裡,也會遇到像A一樣自行辦理商業登記的創業老闆,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設立完,一定要加入同業公會嗎?」,因此撥電話進來瞭解情況。

不過,在回答A粉絲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的法令規定:

商業團體法

根據《商業團體法》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如果設立公司或是行號,不管是做個小生意,還是公司事業,都必須要加入同業公會;至於加入的會費高低,收費不一;建議盡量找與自已產業相關的,也建議加入前多打聽一下相關同業公會的價格,有時同縣的同業公會收費,不一定比同市的同業會公還來得便宜。

那假如一直不加入,會有什麼後果呢?

根據法令的規定,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如果粉絲A收到「必須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的通知後,一直沒加入同業公會;在超過一個月的書面通知+三個月的限期入會通知以後,就很有可能因為沒加入同業公會被處罰1,500~10,000罰鍰

開店不加入公會 遭罰流程

1.開店須向地方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商業登記。
2.經發局依商業登記性質轉知所屬公會,通知申請人加入會員。
3.申請人若不加入,公會可請地方政府社會局協助處理。
4.社會局將依照行政程序勸導,告知法令規定。
5.申請人還是不願加入,也提不出具體理由,社會局會依法開罰。

結論:

開門開店還沒做到生意,就被罰了一大筆,不但臉面無光之餘,還頗不太順利,這點可能要請創業的朋友多注意這一點。提醒大家,「業必歸會」是《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的政策,因此只要是商業團體都必須強制加入各地各自行業的公會,有會員比較多的同業公會還會有特約商店和三節禮金,就當不無小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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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想請問:我們己在同一區內之公會入會多年,最近因相同性質內部人員自行登記成立公會,在未提出其公會的組織圖前,打著"業必歸會"要求三個月內必須加入,實有趕鴨子上架之感,讓人感到不適,因此試問:
    1)只要登記成立便即可開始收取會費?完全不用告知公會所有的規章及組織架構?
    2)其公會創始理事長利用公會抬頭掛其事業之公司商標是行自己商業行為是對的嗎?
    3)又其創始內部人員均由公司內部人員做為公會主要秘書長及財務長,自己的公司做為公會聯絡處,感到這樣的做法並未有真正宏觀,真正想為同業謀福利之感
    4)因此想請問如果同一區每個有企圖心的有心人士都成立公會,我們這小小的創業者是否一直在"業必歸會"的恐懼中!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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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後來工作忙碌,現在才看到你的留言,在這邊分享我的看法,提供參考:

    一、商業同業公會的加入要求是因為商業團體法,登記成立便會要求你加入,
    但就算要加入,也要先自已去做功課,瞭解該加入規章及架構,這個加入的會員費才算付得有價值。

    至於二、三、四的問題,建議洽詢主管機關,如內政部
    或相關專業人士,如律師
    為您服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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