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本週稅務要聞 7/21-7/27


【本週稅務要聞】
  • CRS ~ 銀行未嚴審「金融帳戶」罰千萬
  • 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土地而未辦移轉登記仍屬遺產
  • 法拍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價,以節省契稅。
  • 公司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新創設籍自宅 可省稅
  • 農地種電要依法申請 以免稅金增加又被取消農保資格
  • 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 民眾參加法會的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 自107年度起連續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各不同
  • CRS ~ 銀行未嚴審「金融帳戶」罰千萬
配合全球版肥咖條款《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金融機構自明(2019)年起,必須進行盡職審查,並在2020年中首次向稅捐機關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財政部針對於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訂出處罰原則,如果是故意未進行盡職審查,處1,000萬元罰鍰。由於罰金相當高,業者必須特別注意。
但財政部也指出,未申報及短漏報違章案件,有以下情形可減免處罰。(摘自:經濟日報)
  • 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土地而未辦移轉登記仍屬遺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筆土地雖已出售,但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仍為被繼承人名下土地,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該筆應移轉給買受人的土地,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所以可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的數額申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摘自:南區國稅局)
  • 法拍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價,以節省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如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可以選擇標購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摘自: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 公司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摘自:中區國稅局)
  • 新創設籍自宅 可省稅
為鼓勵新創事業,財政部昨(23)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設備及物品者,得申請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摘自:經濟日報)
  • 農地種電要依法申請 以免稅金增加又被取消農保資格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國家能源政策鼓勵支持推動再生能源,將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設置。
有些民眾因私自受太陽光電業者勸說簽約,將土地出租或增建太陽能設施,事後被改課地價稅,移轉時也要繳土地增值稅,得不償失。(摘自: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 旅行社於收取團費時,應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正值暑假旅遊旺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內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於收受團費時依規定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交付予客戶,如代收轉付間有差額,如手續費或佣金等亦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並應依規定向食宿、交通等轉付對象取得收據或發票等合法憑證,供國稅局查核。(摘自:南區國稅局)
  • 民眾參加法會的收據,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民眾無償捐贈立案寺廟,取得之捐贈收據可列報於列舉扣除額,但參加法會、點光明燈、平安燈,祈求順遂福氣,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可以列報捐贈扣除額喔!(摘自:南區國稅局)
  • 自107年度起連續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各不同
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07年度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分別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及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摘自: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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